臺灣高等法院86年度重上字第51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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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6年重上字第5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修補費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事件審理單八十六年度重上字第五一四號
一、本件訂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於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準備程序,通知兩造代理人到庭。
二、通知兩造於文到十日內就附表所示不爭事實及爭議部分,整理爭點提出準備書狀,該書狀以簡明文字逐項分段記載,不得概括引用原有書狀或言詞之陳述。並以繕本或影本及附屬文件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附表不爭之事實部分:
爭議部分:
㈠事實上之爭點:
㈡法律上之爭點:
㈢各種證據上之爭點:
㈣其他各種攻擊或或防禦方法之爭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受命法官發文書記官辦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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