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等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曾謀貴法官陳欣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O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毒條│有││台│9│台│││││││品例│期│1│中│1│中│3││││││危│徒│至│地│偵7│地│易8│64│同│上│6││害│刑│1│檢│6│院│3││││││防│五│││2││1││││││制│月││││││││││├──┼──┼────┼──┼─────┼─┼───┼────┼─┼───┼────┤│違刀│有二││台│4│台│││││││反械│期月││中│4│中│上4││││││槍管│徒││地│偵6│高│4││同│上│││砲制│刑││檢│2│分│訴1││││││彈條│一│││1│院│2││││││藥例│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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