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350號原告 吳昭明 被告Yahoo!奇摩(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
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銘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 律師
謝祥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內關於「訴訟代理人陳建銘」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陳建銘」;又關於「設臺中市○○區○○街○○○○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設臺北市○○區○○路○○號14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惠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