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九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洪逢鏗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捌萬叁仟叁佰伍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萬玖仟貳佰柒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捌佰叁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柒佰捌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趙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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