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五О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五九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判決,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七月底某日起更連續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五九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並己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定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美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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