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2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2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六三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辯護人右列上訴人因被告懲治盜匪條例案件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黃國忠法官江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法院書記官吳碧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