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13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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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13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九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陳明邦
參加人乙○○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法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
二、本件原告既係對參加人乙○○第000000000號獲准新型專利案,認其有違專利法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提出舉發,經被告審定不成立,提起訴願亦被駁回,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則本件判決之結果,如認原行政處分應予撤銷,則參加人乙○○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乙○○獨立參加本件行政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楊莉莉
法官林育如法官林金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
書記官簡信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