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字第1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字第1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一○七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保證責任台北市第九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周瑞燦 右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一五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業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欲君
法官藍文祥法官陳博享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
書記官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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