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30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0號原告 江俊毅 訴訟代理人 施中川 律師被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代表人 洪吉山 訴訟代理人 黃玉杏
黃翠華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呂佳徵
法官簡慧娟法官吳永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書記官李建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