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再字第2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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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再字第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再字第22號抗告人即再審原告財團法人華榮醫院籌備處代表人 黃榮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本院104年度再字第2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呂佳徵
法官吳永宋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書記官凃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