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六一二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蔡文忠 被告祺聿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呈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丙○○、甲○○二人之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八六七號判決免訴。茲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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