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2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2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二五О號
上訴人丁○○即被告右上訴人即被告因賭博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八一0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五三三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丁○○前因賭博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甫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概括犯意,意圖營利,自九十三年二月中旬起,提供其位在臺南市○區○○街○○○號住處作為公眾得出入場所,連續聚集不特定人簽選號碼賭博財物多次。其賭博方式計有港號「二星」(即對中二個號碼,餘類推)、「三星」、「四星」,每支牌賭金視簽賭金額多寡,為新台幣十元或九十元,再核對香港政府發行每星期二、四開獎之六合彩號碼以定輸贏,賭客若簽中,二星可贏得五百七十元或五千七百元獎金,三星可贏得一千一百四十元或五萬七千元獎金,四星可贏得七十五萬元獎金,若未簽中,賭資則歸丁○○贏得。此期間,甲○○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在上址向丁○○簽賭;乙○○則基於概括之犯意,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十九日在上址向丁○○簽賭(甲○○、乙○○賭博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確定)。嗣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聲請書誤植為十六日)下午五時二十五分許,警方持搜索票在上址執行搜索時,適有甲○○持六合彩簽單二張,乙○○持六合彩簽單三張欲前往上址向丁○○簽賭(尚未簽注)經警盤問查獲上情,並扣得丁○○所有供經營六合彩賭博所用之傳真機一台、倍數表七張、六合彩簽單二張、簽賭帳單二張。
二、案經臺南市警察局移送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理由
一、訊據被告丁○○矢口否認有提供場所聚眾賭博,經營六合彩之犯行,辯稱:我只是替乙○○、甲○○他們將簽單拿給我朋友,我並沒有接受簽注,而且扣案傳真機已經壞掉了,不能使用,另簽單是我以前經營六合彩留下來的,倍數單只是做為參考,我要去向別人簽注,也是要參考倍數單,這些不能證明我有接受別人簽注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右揭時地,聚集甲○○、乙○○等不特定人簽賭六合彩等情,業據共同被
告甲○○於警局、偵訊供稱:「(你被查獲時你們二人去做什麼?)我要去簽賭,我要簽一百元,號碼對六合彩,這一次是第二次簽,第一次是上星期六簽注的。他開二、四、六,或二、四,上次我簽一千多元,這一次正要簽而己,...。」、「(要向何人簽賭下注?)向綽號『 海仔 』的丁○○(當面指認)簽賭下注」、「(如何簽注?輸贏為何?如何對獎?)簽賭港號二星、三星、四星三種。每支牌支均為九十元,如中獎,彩金為二星五千七百元、三星五萬七千元、四星七十五萬元。對奬方法是以香港六合彩當期所開出之號碼為準」、「(警方於你身上查獲何證物?)我自己從身上皮夾內取出六合彩簽注單二張」、「(如何知道去那簽?)我認識『 阿海 』,我向他簽,如果有中,也是向他領,我們都認識,知道他有在做」等語綦詳;另共同被告 邱義俊 於警局、偵訊亦供稱:「(要向何人簽賭下注?)要向綽號『海仔』的丁○○(當面指認)簽賭下注」、「(如何簽注?輸贏為何?如何對獎?)簽賭港號二星、三星。每支牌支均為十元,如中獎彩金為二星五百七十元,三星一千一百四十元。對獎方法是以香港六合彩當期開出之號碼為準」、「(警方於你身上查獲何證物?)從我身上上衣左邊口袋內取出六合彩簽注單三張」、「(你簽幾次?)二、三次,這一次是第三次,前二次是在上週星期二及星期四,第一次簽十支左右,第二次簽五、六支,這一次想簽十支」、「(你如何知道到該處簽?)有一個賣麵的介紹我向阿海簽的,三次都是向阿海簽的。...」等語明確,乙○○於審理中就前開不利被告丁○○之供述更到庭結證屬實。此外,復有扣案傳真機一台、倍數表七張、六合彩簽單二張、簽賭帳單二張、共同被告甲○○所有之六合彩簽單二張、乙○○所有之六合彩簽單三張可資參佐。依該二張簽賭帳單所載,被告曾接受綽號「海螺」、「醬瓜」「海明」、「油條」等多人簽賭,且全部簽賭次數總計約七十餘次,金額從一百餘元至一萬元不等,顯見被告並非僅偶然代一、二位熟識朋友向他人簽賭,而具有營利之意圖甚明。
㈡至於被告雖又辯稱:簽單係之前經營六合彩留下來的,傳真機已壞掉,不能證明
有經營六合彩云云,惟被告先前經營六合彩之時間,係自九十一年七月自同年九月二十六日止,而上開簽單上記載接受簽注之日期為二月二十四日,顯見簽單並非先前所留下之物。另由被告於警局供稱「...我只幫朋友下注香港開出之六合彩,有的打電話,有的自己來」、「(你供稱與 鄧義寶 (為被告同胞兄弟)都沒有經營六合彩賭博,為何警方會在住處查獲傳真機、六合彩簽單、簽賭單等物?又警方於搜索執行中,在你所有之傳真機接獲二通下注簽賭電話,第一通是十七時五十分左右,一位自稱海螺女子下注香港六合彩、、,二、三星一百元,另十七時五十四分,一位自稱寶慧女子來電下注大樂透、各二十支,8、、、,二、三、四星各一組,你作何解釋?)也是朋友打電話來,我幫他們代簽的」等語,且於審理中並自承警局所述皆出於自由意志,足認被告辯稱傳真機壞掉云云,與事實不符,委不足採。本案事證已明,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丁○○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普通賭博罪、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意圖營利供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以一經營六合彩行為,同時觸犯構成要件不同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卷附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依法遞加重其刑。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之規定,逕以簡易判決量處被告有期徒刑六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傳真機一台、倍數表七張、六合彩簽單二張、簽賭帳單二張,均宣告沒收。本院經核其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空言否認犯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張家瑛法官包梅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文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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