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交附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字第一一七號
原告丁○○○女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乙○○被告丙○○被告甲○○右列被告乙○○等三人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施天寶法官郭瓊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正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