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九八六號
聲請人六太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甲○○相對人丁○○相對人丙○○相對人乙○○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就其依本院裁定所提供之假扣押擔保金,聲請准予變換,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三五三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高新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貳紙(面額分別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新台幣伍拾萬元,票號分別為KB0000000號、KA0000000號),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現金。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前遵本院民國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0三0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之實施,曾以民國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三五三九號提存如主文所示之定存單在案。茲因上開定存單已屆兌償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並提出本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0三0號民事裁定、提存書、定期存單等件為證。
三、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何悅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周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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