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緝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附民緝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緝字第一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李育信法官黃宣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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