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6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6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三二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張均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張,因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七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七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洪珮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李承悌┌─────────────────────────────────────────────────────────────┐│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奇葳 文化事業有限│高雄市第二信用│000000000│肆仟柒佰零陸元│九十三年五月二日│OA○四一三八七││││公司 蘇令君合作社明誠分社││││六││├─┼────────┼───────┼─────────┼────────┼───────────┼────────┼──┤│2│ 劉貴童土地銀行苓雅分│一二○五三│伍萬玖仟壹佰壹拾│九十三年七月十日│CA○七八七八一│││││行││柒元││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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