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五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蘇昭德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七六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拾貳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訊問後,認為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又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而有羈押之必要,於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起執行羈押;嗣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八年在案。
二、茲以被告受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遂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二百二十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王雅苑法官林芳華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慧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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