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裁全聲字第四二五號
聲請人 卓清彬
梁錦雲 送達代收人 陳怡君 相對人 李雨文
李水樹 沈文男 沈明吉 高玉嬌 右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所為之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二一九六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二一九六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全卷查證明確。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林紀元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