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9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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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處分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九九0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樹德科技大學捐助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樹德科技大學捐助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樹德科技大學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九日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九冊、第八十九頁第四六一號)。因捐助及董事會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提請第三屆第二次董事會決議,變更上開章程如附表,並經教育部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以台技(二)字第○九三○○五○八九五號函同意核備在案,故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樹德科技大學捐助及董事會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十條、第八條第一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鳳山分庭
法官李代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鍾錦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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