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六簡字第22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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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六簡字第2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六簡字第22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育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調偵字第3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宗祐 犯偽造署押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所示之偽造署名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竟冒用「 林勝濃 」、「 林春夢 」之名義於附表所示文件偽造其署名,顯然欠缺法治觀念,侵害被害人之權益甚鉅,兼衡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另附表所示之偽造「林勝濃」、「林春夢」署名,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書記官林雅菁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
編號偽造署押所在文件偽造署押之種類及數量1裕隆集團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書暨約定書之甲方法定代理人簽名欄「林勝濃」、「林春夢」署名1枚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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