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9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翁鵬博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2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鵬博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鵬博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並檢附本院陳述意見表讓受刑人填載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經受刑人表示希望從輕量刑(見本院卷第61頁)。爰綜合審酌本件附表所示之數罪,均為犯罪型態相同之詐欺犯行、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及受刑人之人格特質等情狀,而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教化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昆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詹惠如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45日拘役55日犯罪日期110年10月16日110年10月12日110年4月17日偵查機關及案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案號111年度偵字第1351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11號等111年度偵緝字第21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97號111年度易字第307號111年度易字第307號日期111年5月10日111年8月26日111年8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97號111年度易字第307號111年度易字第307號日期111年6月7日111年9月22日111年9月22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666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324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324號編號2-4,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07號定應執行拘役100日。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4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10年5月2日109年4月29日110年10月23日偵查機關及案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案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11號等111年度偵緝字第90號等111年度偵緝字第9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307號111年度簡字第137號111年度簡字第137號日期111年8月26日111年8月12日111年8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307號111年度簡字第137號111年度簡字第137號日期111年9月22日111年9月26日111年9月26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324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366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366號編號2-4,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07號定應執行拘役100日。編號5-6,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37號定應執行拘役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