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易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58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黃重雍 律師上列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回復原狀,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關於理由欄貳四第十行量處有期徒刑「4月」,應更正為量處有期徒刑「3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正本與原本不符,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任森銓法官陳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書記官魏文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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