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04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庭於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壹佰伍拾
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法 官 鍾 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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