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22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7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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