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湖簡字第1911號
上訴人 即 甲○○
被 告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8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宗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