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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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1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台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00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伍年玖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通緝到案,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4月27日裁定羈押並於同日起執行,嗣經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9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信慶
法官何燕蓉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飛鳴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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