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選字第1號原告乙○○被告甲○○
0之3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當選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請求公告當選無效以及請求損害賠償部份,前者應屬非財產權訴訟,後者則應核定為新台幣1,000,0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3,90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3,000元,尚不足新台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份不得抗告。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書記官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