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887號聲請人甲○○
號5樓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貳紙。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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