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60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60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60332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列舉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除利息部分因利率管理條例已於民國74年11月27日公布廢止,債權人請求按照中央銀行核定放款利率二分之一計算之利息,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書記官葉岡訓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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