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建(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一)字第2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北元 律師被告光德營造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舒正本 律師被告 新安 東京海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吳麒 律師複代理人 陳哲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舒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