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997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累犯」應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累犯」部分,顯係贅載,應予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王耀興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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