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69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698號
原   告  孫紫玲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100,5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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