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王萬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白孝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