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辛○○選任辯護人邱炎浚律師被告癸○○選任辯護人 李世才 律師選任辯護人 謝清傑 律師被告己○○選任辯護人李世才律師被告壬○○選任辯護人李世才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世才律師被告子○○選任辯護人李世才律師被告戊○○選任辯護人李世才律師被告庚○○選任辯護人李世才律師被告丁○○選任辯護人李世才律師選任辯護人謝清傑律師被告丑○○選任辯護人李世才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李世才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李世才律師右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一、起訴法條應予變更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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