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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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益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