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О二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叁月叁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涉犯連續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且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在案,並於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延長羈押二月,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旭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