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十選任辯護人查名邦律師
李汶哲律師 邱銘峰 律師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聲請人即被告甲○○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三款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清水
法官卓潁毓法官蔡直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信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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