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766號聲請人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子義 代理人 張小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瑞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 陳明 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361302)1紙之利息起算日係自到期日民國109年8月31日(聲請狀聲請事項記載)起算或自109年9月1日(聲請狀附表記載)起算。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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