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材料費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76號原告萬泰國際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瀚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鑫杰 工程行間給請求付材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書記官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