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765號聲請人 齊孝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田如華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本件聲請狀附表,其中本票(票據號碼:CH033053)1紙之發票日(應為民國108年2月5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田如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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