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傳宗指定辯護人魏敬峯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0八年十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若有重大事由,得延展之,觀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
1項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在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8年9月30日下午4時,在第三法庭宣判;惟因本件為殺人案件,被告提出精神抗辯,其證據評價較為困難,亦即其法律價值之判斷點較多。其閱卷時間相對增加,寫作時間相對減少,加上與其他案件宣判日衝突,造成難以如期寫作完成,以致無法如期宣判。嗣為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認有延後宣判必要,乃延展宣判期日兩週餘,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簡志龍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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