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小字第16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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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小字第16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小字第1619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蔡孟蓉
黃贊育 同上被告 林家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伍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李紫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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