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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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金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繼蘇選任辯護人王彥廸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續字第73號、第74號、第75號、第76號、第77號、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八年十月二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若有重大事由,得延展之,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即明。
二、查本案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8年9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六法庭宣判;惟因該日全日因遇米塔颱風而停止上班上課, 爰延展 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鄭虹真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育義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