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1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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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3年度訴字第91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3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設臺北市○○區○○路二段二八五號世國電腦企業社(下稱世國企業社)負責人,明知「MicrosoftWindows98SE」、「MicrosoftWindowsXP」、「Word2000」、「Excel2000」、「Access2000」、「Powerpoint2000」、「FrontPage2000」及「Outlook2000」等電腦程式為告訴人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Corp.)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亦明知告訴人出售之每一套電腦軟體均編列有不同之軟體金鑰(序號),且於軟體使用說明書(使用者授權合約)已清楚說明每一套軟體除僅供備份或存檔外,僅能安裝於一部電腦主機內,詎甲○○竟為世國企業社內部使用,未經告訴人之同意,即擅自於民國九十年間起某日,在上址將購自光華商場某攤販之上開違反著作權軟體,將其所有置於公司內詳如附表一之電腦主機二部安裝詳如附表一之軟體,藉此重製方法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復基於同前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概括犯意,意圖銷售,而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在上址公司內,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安裝其享有著作權之軟體「MicrosoftWindowsXP」、「Word2000」、「Excel2000」、「Access2000」、「Powerpoint2000」、「FrontPage2000」及「Outlook2000」等電腦軟體灌錄(安裝)在其公司所有之電腦硬碟上後,連同該硬碟及其他電腦設備,於同年十月一日以新臺幣一萬八千七百九十五元,售與告訴人公司所派遣之市場調查人員,嗣於同年八月二十日經告訴人委託代理人 林春金 提出告訴,為警於同年十二月十日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所核發之搜索票,在世國企業社,扣得上開世國企業社使用之電腦二臺及違反著作權法之光碟十六片,查獲上情,因認被告連續涉犯修正前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美商微軟公司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高偉文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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