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重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重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重附民字第94號G原告甲○○
號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兼原告送達代收人)被告乙○○(即永川工程行)被告丙○○被告丁○○即 嘉誠 行)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上易字第369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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