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除字第1219號
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聲請鈞院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五六三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股票無效云云。
二、查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六個月,聲請人並在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將公示催告裁定登報,依首揭規定至遲須在九十四年二月五日前聲請除權判決。但聲請人於九十四年四月七日始提出本件聲請,已逾法定期間,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請聲請人向本院領回掛失資料重新聲請公示催告、登報,再遵期聲請除權判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燁山附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21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00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00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00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00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00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007│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008│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書記官柯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