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2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257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7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桂玉┌────────────────────────────────────────────────────────┐│附表:94年度除字第125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松│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台│93年7月23日│5,712元│23295││││江分行乙○○│北松江分行│││││├──┼─────────┼─────────┼───────────┼─────────┼────────┼──┤│002│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松│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台│93年7月23日│2,529元│23296││││江分行乙○○│北松江分行│││││├──┼─────────┼─────────┼───────────┼─────────┼────────┼──┤│00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松│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台│93年7月23日│7,081元│23297││││江分行乙○○│北松江分行│││││├──┼─────────┼─────────┼───────────┼─────────┼────────┼──┤│00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松│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台│93年7月23日│3,500元│23298││││江分行乙○○│北松江分行│││││├──┼─────────┼─────────┼───────────┼─────────┼────────┼──┤│00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松│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台│93年7月23日│3,500元│23299││││江分行乙○○│北松江分行│││││├──┼─────────┼─────────┼───────────┼─────────┼────────┼──┤│006│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松│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台│93年7月23日│2,940元│23300││││江分行乙○○│北松江分行│││││├──┼─────────┼─────────┼───────────┼─────────┼────────┼──┤│007│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松│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台│93年7月23日│19,500元│23305││││江分行乙○○│北松江分行│││││├──┼─────────┼─────────┼───────────┼─────────┼────────┼──┤│008│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松│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台│93年7月23日│25,200元│23306││││江分行乙○○│北松江分行│││││├──┼─────────┼─────────┼───────────┼─────────┼────────┼──┤│009│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松│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台│93年7月23日│5,600元│23307││││江分行乙○○│北松江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