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365號上訴人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洪東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仲營造有限公司、 林清河 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7,9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5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