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15號原告 商駿騫 被告 趙允希 (CHO‧YOONHEE)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離婚漏未提出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及送達回證之韓文譯文,經裁定於五日內補正,業於106年3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執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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