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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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439號上訴人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洪東濤 訴訟代理人 曹宗彝 律師複代理人 陳念心 律師被上訴人吉仲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左盛 被上訴人 林清河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 律師複代理人 曾玲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月17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簡燕子法官顏世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